勞動法苑:勞動訴訟的起訴條件
勞動訴訟是指法院在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的活動。要進行勞動訴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勞動訴訟的起訴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否則法院不會受理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的起訴案件
未經勞動爭議仲裁的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起訴的被告是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不能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包括有給付、確認、變更的請求等,如要求對方給付工資、確認勞動合同有效、解除勞動合同等。
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依法負有舉證責任,即在主張權利的同時,提供有關勞動爭議的證據。但在實務中,法院一般要求勞動爭議案件由企業即用人方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例如,職工因受到開除、除名、辭退處理,用人單位應當負有舉證證明職工應受處理的義務。
(4)起訴不得超過法定的時效期限
即只能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對于經過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5)起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一般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地域管轄屬于專屬地域管轄,即由勞動爭議委員會所在地的法院管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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